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ﺴ我需要◈婦女團體跟律師◈的協助ﺴ
Dec 8th 2014, 03:38

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(裁判離婚之原因)
夫妻之一方,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:
一、重婚。
二、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。
三、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。
四、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,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,致不堪為共同生活。
五、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。
六、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。
七、有不治之惡疾。
八、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。
九、生死不明已逾三年。
十、因故意犯罪,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。
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,難以維持婚姻者,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。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,僅他方得請求離婚。

夫妻之一方,有民法第1052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情形之一者,另一方才得以向法院請求離婚之判決。

我國離婚制度於2002年6月通過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,放寬「裁判離婚」要件,夫妻分居達三年以上者,就可向法院訴請離婚。

此次對裁判離婚的修正,除維持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項所定「有責條款」,僅作文字修正外;同條第二項則引入歐美的「破綻主義」(或稱「無責主義」),規定「夫妻有難以維持共同生活之重大事由者,得向法院請求離婚;夫妻不繼續共同生活達三年以上者,亦同。」符合此「破綻事由」者,不論責任歸屬,夫或妻都可請求離婚。

沒有人會願意走上離婚這一步,但是如果離婚是造就兩人更幸福的未來,何嘗不是給自己及對方一個新機會呢?能夠協議離婚是最好不過的,但往往走上離婚一途時,早已彼此仇視,想要協議離婚是難上難,怎麼樣保障自身權益,就顯的格外重要。

夫妻想離婚,可依民法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與第一千零五十條之規定,雙方協議離婚。若夫妻之一方不願協議離婚的話,如有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規定之情事者,夫妻之另一方可依法向法院提出離婚之訴訟。
不一定要有傷害之事實或家暴之記錄,法官才會判准離婚。只要能證明夫妻間已經無法維持婚姻,婚姻已無繼續維持之必要時,法官都會判准離婚的。如果有傷害或家暴之記錄,自是最好不過,如此可以增加判准離婚之機率。

判決離婚者,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六條(損害賠償)之規定,夫妻之一方,因判決離婚而受有損害者,得向有過失之他方,請求賠償。前項情形,雖非財產上之損害,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,但以受害人無過失者為限。前項請求權,不得讓與或繼承,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,不在此限。又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七條(贍養費)之規定,夫妻無過失之一方,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,他方縱無過失,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。因此如果妳是受害之一方,在法院判決離婚時,自然可以依上述之規定,向對方請求相當金額之損害賠償及精神賠償。

關於賠償的問題,妳可以先向對方提出請求,若對方拒絕給付時,再向法院提出賠償之訴訟。如果能獲勝訴之判決,那判決書便可為執行之名義,向法院提出強制執行之申請,查封拍賣對方之財產(動產、不動產),或查扣其銀行存款及薪資抵償。

如果要防止對方脫產,妳可以依法向法院提出假扣押之申請。如果要防止對方把錢藏在保險箱裡讓帳戶沒錢,只有靠自己去調查了。

如果不知道對方之財產狀況,妳可以持法院之債權證明(判決書),向國稅局申請對方之財產清單及所得證明。屆時妳對其人之財產明細及銀行存款就能一清二楚了,如此可增加債權之確保。

以上提供妳參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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